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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管理(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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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的《河北日报》以《减少对企业复工复产无谓打扰,保证企业排污状况实时监管  我省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管理》为题,对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关于全方位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进行了报道。




为更加充分发挥在线监测作用,减少对企业复工复产无谓打扰,同时保证企业排污状况实时处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关于全方位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措施要求,各地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平台备案等工作。重点排污单位要参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及生态环境部规范要求,确定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口及应监测的污染因子,按照应装尽装、应联尽联的原则,制定好安装联网计划,并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发布后15日内,在省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填报。


重点排污单位应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产生超标(异常)数据处置单后,排污单位应如实填报数据发生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照发生超标(异常)数据时段各参数、监测数值及排污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认真审核,确认超标(异常)属实或无法准确判断的,移交同级执法部门处置。对自动监控超标(异常)处置单不填报、乱填报甚至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实行首次提醒、三次警示、五次公开约谈的措施,有效提升企业超标(异常)数据处置意识。


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及时签收超标(异常)数据处置单并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能否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状况,自动监测设备是否开展正常日常运行维护,是否存在设施故障。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率高、运维不到位等情形,按照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相关条款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的,严厉打击,移交公安部门;对确认存在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查重处,快查快办。


措施提出,鼓励各地利用远程执法抽查手段,加大远程执法抽查频次,持续开展废水、废气远程执法抽查“零点行动”。对频繁超标、连续异常的易发多发的市县,坚持先查事后查人。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地对已查明属实超标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罚,并每月公开一批在超标(异常)数据处置工作中应移交未移交、随意移交、审核不严和应签未签、应查未查、应罚未罚的典型案例。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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